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
前項申請案於繳費後,經
主管機關
不予受理或
駁回
者,無息退還。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不予退還審查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