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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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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
  2. 2.前項申請案於繳費後,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不予退還審查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規費法第14條》的規定,此標準中的第15條適用於電業的規費收費。根據該條規定,除非該標準有其他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案時必須隨文繳納所定的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同時,如果申請案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已繳費者則不予退還,但如果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則不予退還審查費。 相關範例:根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與本局所訂「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9點,對於適用規費法第14條但書規定「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訂定繳納期限的情況,提供了「欠費追補繳期」的補繳機制,用路人必須在期限內依規定進行繳費。欠費行為的「行為終了之日」為補繳期限終止日。這意味著對於ETC通行費逾期未繳的情況,舉發行為應從欠費補繳期限終止日的次日起,計算至三個月內。只有在通知後,仍未依期限補繳的車輛使用人或車主,才被視為拒繳行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l項的規定,將被移送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 可以看出,根據上述《規費法第14條》的規定,這個法條主要是關於規費的徵收和繳納事宜。此外,這個法條的例外和相關的補充條款以及相關法院裁定的參考資料也被提供,以支持法規的解釋和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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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15 條規定:「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前項申請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