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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器承裝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二萬元。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三千元。 三、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二千元。 四、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元。
  2. 電器承裝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三千元。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元。 四、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五百元。
  3.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4. 電器承裝業申請變更級別登記者,應依前項變更前後較高之登記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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