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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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
- 2.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
- 3.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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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9條的規定,用電場所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繳納登記費: 1. 申請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進行登記。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新台幣六百元的登記費用。 2. 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新台幣三百元的登記費用。 3. 如果以上兩種情況同時發生,則只需支付一次登記費用。 以下為參考資料相關範例: 根據《電業法》第7條規定,電業設施或電氣設施的安裝、變更和拆除,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的人員進行。此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電業設施和電氣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據第9條的規定,申請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的用電場所需要支付登記費用。 根據《電業法》第14條規定,電業經營者在經營電業之前,應當申請登記並獲得登記執照。如果電業經營者需要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則需要支付相應的登記費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電業設施和電氣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時為電業經營者提供相應的管理和監督。透過繳納登記費用,能夠確保執行相關登記程序的費用得到規範和控制。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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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