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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
  2. 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
  3.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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