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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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
- 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3.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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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0條的規定: 1. 申請登記或展延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的人,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千元的登記費。 2. 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需要支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的登記費。 3. 如果同時申請了多項登記,登記費用按照一個件數計算。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在台灣,一家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想要申請登記及補發登記執照,他需要支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的登記費用。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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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