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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
  2.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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