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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新臺幣四千元。 四、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新臺幣二千元。
  2.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登記證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新臺幣二千元。 四、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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