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1條,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在申請登記時需繳納相應的登記費。根據不同的裝置容量,將對應繳納不同金額的登記費。具體細節如下: 1.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登記繳納的登記費: - 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需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 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需繳納新臺幣五萬元。 - 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需繳納新臺幣四千元。 - 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需繳納新臺幣二千元。 2.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登記證繳納的登記費: - 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需繳納新臺幣五萬元。 - 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需繳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需繳納新臺幣二千元。 - 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需繳納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所述,引用自《能源業之許可及行政訴訟程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30088)。該法規明確規定了不同裝置容量對應的登記費用,並且將繳納金額細分為四個等級。這些登記費用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自用發電設備的登記程序,並為相關管理提供經費支持。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電業法 第 6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