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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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認可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 2.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檢驗機構:新臺幣九萬元。 二、原製造廠家:新臺幣五萬元。
- 3.赴國外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展延及變更作業之實地評鑑,除計收第一項第二款費用外,另應加計臨場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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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的規定如下: 1.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或變更時,根據不同試驗類型,需支付以下規費: - 書面審查費用每件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 實地評鑑費用,根據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進行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為新台幣八千元。如果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則費用減半計收。 - 證照費用為每份新台幣五百元,用於核發、補發或換發認可登記證。 2.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時,還需要支付登記費用: - 檢驗機構需支付新台幣九萬元。 - 原製造廠家需支付新台幣五萬元。 3. 如果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需要赴國外進行認可、展延或變更作業的實地評鑑,除了前述費用外,還需要支付臨場費用,根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標準收取。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檢驗計畫手冊-認可審查指引」,檢驗機構在申請認可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規費,其中包含書面審查費和實地評鑑費,金額根據法規「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所規定。同時,在進行實地評鑑時,如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則其費用會減半計收。此外,根據該計畫手冊,認可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的證照費為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參考資料:"台灣電器及電子工業同業公會",2021。
- 規費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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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