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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認可登記證之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2.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檢驗機構:新臺幣九萬元。 二、原製造廠家:新臺幣五萬元。
  3. 赴國外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展延及變更作業之實地評鑑,除計收第一項第二款費用外,另應加計臨場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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