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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件新臺幣一萬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三)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展延:每一合格證新臺幣八千元。 (四)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變更:每一合格證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照費: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之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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