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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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自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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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3條,主管機關在辦理申請案件時,必須在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超過四個月的時間。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具體的申請案件可以舉例為,申請獲得研發貸款支援的公司在提交完所有相關文件後,主管機關需在四個月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申請人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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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