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應考核計畫之執行情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經理銀行必要時亦得依約會同派員查核計畫執行情況。 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季將執行績效報表函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有以下責任和要求: 1. 考核計畫執行情形:主管機關需要評估計畫的執行情況,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和經理銀行,必要時可以派員查核計畫的執行情況。 2. 貸放紀錄和執行績效報表:承貸銀行在貸放之後,必須將貸放情況做成紀錄,並且按季將執行績效報表函報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施行細則》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5條相關案例:由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承貸銀行提供的執行績效報表,該報表記錄了按季提供的計畫執行情況和貸放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