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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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6條之規定,當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時,借款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若未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借款人不得變更用途。如果借款人違反了此約定,承貸銀行有權按照一般貸款利率核計利息,並收回全部貸款。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了產業研發貸款,並且根據核定的計畫開展了相應的研究發展活動。然後,這家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該貸款用於其他用途,例如購買設備或支付員工工資。在這種情況下,承貸銀行可以按照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並要求公司馬上還清全部貸款金額。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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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