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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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申請人並應依約向經理銀行返還全部貸款: 一、拒絕調查。 二、未執行計畫。 三、計畫執行進度無正當理由落後,並經技審會確認屬實。 違反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本辦法。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者,應自貸款之日起至返還貸款之日止依經理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核計利息,一併返還經理銀行。 第一項及前項返還之貸款及加計利息,經理銀行應依約繳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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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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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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