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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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時,依約由經理銀行向承貸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由經理銀行同意承貸之案件,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時,依約經理銀行應負責代為償還,並由經理銀行自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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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8條,當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時,可以向經理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同時根據第14條第4項的規定,經由經理銀行同意承貸的案件,若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經理銀行應該對此負責代為償還,並且可以自行追償。 參考資料: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8條,當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時,可向經理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同時,根據第14條第4項的規定,經由經理銀行同意承貸的案件,若申請人無法返還貸款,經理銀行應負責代為償還,並由經理銀行自行追償(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統計資料庫)。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統計資料庫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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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