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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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從事之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升技術服務能力者。 前項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門服務之公司。 二、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工程、電子化服務、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智慧財產交易、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諮詢或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之公司。 四、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五、流通服務業:指批發業、零售業及物流業。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包括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創作或新經營模式、改進生產或製作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及研究改良增進生產、銷售、訓練或展演效率之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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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3條適用於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和流通服務業從事的研究發展計畫,前提是這些計畫要能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或者提升技術服務能力。 該法條中對於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和流通服務業的定義如下: 1. 網際網路業:指專門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門服務之公司。 2. 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3. 技術服務業:指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工程、電子化服務、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智慧財產交易、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諮詢或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之公司。 4. 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5. 流通服務業:指批發業、零售業及物流業。 此外,該法條還明確了研究發展的範圍,包括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創作或新經營模式、改進生產或製作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以及研究改良增進生產、銷售、訓練或展演效率的活動。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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