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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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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二、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工藝產業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前項各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4條,該法規的主管機關如下: 一、經濟部負責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的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和流通服務業。 範例:例如,若有一家公司經營網際網路業,並計畫進行產業研究發展,該公司可以向經濟部申請相關的貸款。 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負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和工藝產業。 範例:例如,若有一個視覺藝術公司計畫進行產業研究發展,該公司可以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相關的貸款。 三、行政院新聞局負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出版產業。 範例:例如,一家從事出版業的公司有意進行產業研究發展,該公司可以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相關的貸款。 根據第4條,以上的主管機關還可以委託其他主管機關來執行本辦法之貸款。此外,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或團體來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107年12月14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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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