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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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之研究發展計畫、提升技術服務能力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由本國銀行辦理貸放事宜,其中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上限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餘額由承貸銀行出資,搭配貸放;承貸銀行對於審議會推薦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二點二五個百分點機動計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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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5條,研究發展計畫或提升技術服務能力計畫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金額由本國銀行進行貸放,其中百分之五十的貸款金額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餘額由承貸銀行出資。承貸銀行需按照其授信規範和審查程序對審議會推薦的申請計畫進行審議和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貸款利率不得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上二點二五個百分點的機動計息,當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時,貸款利率應即時跟隨調整。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25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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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