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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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聘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相關單位及研究機構代表組成審議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貸款條件及還款年限。 四、計畫之變更。 承貸銀行應將其徵授信結果於審議會前提供予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出席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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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9條,當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及技術審查後,需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聘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相關單位及研究機構代表組成審議會,進行以下事項的審查: 一、計畫執行方式的審查。 二、計畫可行性的審查。 三、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貸款條件及還款年限的審查。 四、計畫變更的審查。 此外,承貸銀行在審議會前應將其徵授信結果提供給主管機關,並在必要時出席審議會。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9條,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資料。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相關單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和研究機構代表,可以推論出審議會的成員應該是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他們會根據提交的申請案資料,進行評估和審查,以確保計畫的執行方式、可行性、經費等都符合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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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