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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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期程以二年為原則,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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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10條,計畫執行期程原則上為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這意味著受益於該辦法的公司在進行研究發展計畫時,應在二年內完成該計畫的執行。然而,根據特定情況,例如實際需要延長計畫執行期程,公司可以在原計畫核備完成期限前向核備機關申請展延,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例如,在一項計畫核備後,公司可能在計畫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延遲原因,例如技術困難或資金問題。如果公司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並獲得核備機關的同意,則可以在原計畫完成期限前申請展延。這確保了公司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計畫,同時還需注意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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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