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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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千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前項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技術服務人員或創作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及國外差旅費。 六、計畫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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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这段文本提到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投资抵免辦法第二條的规定,涉及研究与发展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一、研究开发单位专业研究人员的工资;二、生产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或提供劳务技术的费用;三、供研究开发单位研究所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和样品的费用;四、供研究开发单位购置研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工具性、专业性应用软件的成本;五、专供研究开发单位使用的建筑物的折旧费用、租金或维护费用;六、专为研究开发购买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及著作权的当年度攤折费用;七、委托国内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大专院校教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费用;八、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财政部专案认定属研究与发展之支出。根据尚未提到的政府补助款项,应优先扣除。根据问题中提及的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第11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新台币六千五百万元,其上限为核定计划总经费的百分之八十。此外,计划总经费以以下列项目为限:一、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或创作人员的人事费用;二、消耗性器材和原材料的费用;三、研究开发设备的使用费和维护费;四、技术引进和委托研究的费用;五、国内和国外差旅费;六、计划需要且新购的研究开发设备、电脑软、硬件设备、知识产权。
- 核定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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