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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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配合拆遷,如遇突發事故搶修需要緊急處理時,得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配合拆遷。電信業者未能配合拆遷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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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18條,當線路桿需要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而共同置於桿上的電信線無法符合該規則的規定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在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協助拆除或遷移。若遇到突發事故需要緊急處理時,則可以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協助拆除或遷移。若電信業者未能協助拆除或遷移,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可直接進行拆除。 參考資料: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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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