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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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於線路桿之電信線,電信業者在每桿每條電信纜線應標示系統名稱(包含公司、行號名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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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