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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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線:利用有線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架空線路或纜線。 二、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三、導線:使用於線路回路中之相線而用以傳輸電力電流之電線。連接相線與其他電力設備之電線亦屬之。 四、電纜:導線之具有絕緣及被覆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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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2條中給出了以下幾個詞彙的定義: 1. 電信線:利用有線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架空線路或纜線。 2. 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3. 導線:使用於線路回路中之相線而用以傳輸電力電流之電線。連接相線與其他電力設備之電線亦屬之。 4. 電纜:導線之具有絕緣及被覆體者。 這些定義可在資料中的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2條中找到。 參考資料: 1. 交通部電信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取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53 2. 交通部電信法施行細則第8條。取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25
- 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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