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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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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遷移或變更線路時,對原有電信線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應在下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 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一毫伏特以下。 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二.五毫伏特以下。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 四、常態感應危險縱電壓在六十伏特以下。但對可能接近被感應線路人員可發布特別指示或在連接於危險線路之儀器設備可特別標明容許接近部分時,得提高至一五○伏特。 五、異常感應縱電壓在四三○伏特以下。但供電線路裝設有高速電驛,其故障電流消除時間通常在○.二秒以下,最長不超過○.五秒者,得提高至六五○伏特。 六、靜電感應電壓在一五○伏特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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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 4 條規定:「新設、遷移或變更線路時,對原有電信線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應在下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 一、電纜電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