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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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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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條資訊,電信線及線路之交叉並行應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果電信線需要架設於線路桿上,電信業者需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技術資料,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設置。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需要電信線與線路交叉並行的情況下,能夠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以確保安全性。 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明確提到具體的「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 5 條」。所以,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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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