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條」中提到的主管機關是指根據該條例所訂之權限負責管理冷凍空調業務的行政機關。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為該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冷凍空調公司要在新北市進行冷凍空調業務,該公司就需要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因為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新北市政府是新北市的主管機關。該申請可能包括執照申請、工程許可等。新北市政府應負責審核和核准這些申請,並監督冷凍空調業務的合規運作。 參考資料: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條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中華民國經濟部專業司網站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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