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及專任技術士與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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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準: 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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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及專任技術士與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第3條,對於冷凍空調業的製造或安裝經歷的認定,可使用以下證明文件: 1. 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該書需在三年內,並且其中所載的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能夠被證明。 範例:提供在過去三年內的承包合同,其中明確記載了所提供的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 2. 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可用來證明已進行前項契約行為的金額。 範例:提供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證明已經支付了前述合約的金額。 3. 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可用來證明前項契約行為已經完成。 範例:提供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以證明已經完成了前述合約。 以上參考資料可透過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冷凍空調業在製造或安裝方面具有相關的經歷或能力。具體適用條件與豁免規定,需根據個別情况進一步評估。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承攬名詞
- 契約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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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