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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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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6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的申請情況,提供下列各項資金來源的推薦函,並協調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獲得資金: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的需求和資格,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出推薦函,以爭取從該基金獲得資金支援。同樣地,可以向其他相關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等,進行協調,以確保創業投資事業能夠獲得所需的資金支援。此外,也可以協助創業投資事業與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進行合作,以發展相關的資金來源。此外,資本市場也可以作為一種資金來源,例如透過股票或債券的發行來籌集資金來支持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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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