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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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 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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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促進創業投資事業的國際合作交流方面應該要辦理的事項。根據這個法條,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包括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的創業投資事業、推動加入國際性的創業投資組織、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引進國際大型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與我國進行合作,以及辦理或參加例行的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 例如,在推動加入國際性的創業投資組織方面,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在2018年正式加入了英國創業投資組織Invest Europe,這個組織是歐洲各國的創業投資組織的聯合會,旨在促進和支持歐洲的創業和投資活動。這個加入是為了加強台灣在國際創業投資領域的地位,並與其他國家分享和學習最佳實踐。 參考資料: - 台灣加入Invest Europe的新聞報導:https://news.cnyes.com/news/id/4324793 - Invest Europe官方網站:https://www.investeurope.eu/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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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