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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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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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以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這一項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推動創業投資特性的經營機制,例如支持簡化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流程、提供相應的金融和法律支援、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等。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這一項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推動政府相關基金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以支持和促進創業活動發展。這些基金可以提供資金、資源和其他支持給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這一項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個平台,用於分享和交流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資訊。這個平台可以提供創業投資的相關資訊、案例分享、技術合作和合作機會等,以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財政部相關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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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