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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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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一、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 二、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方式包含以資金投資並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權、以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成為有限合夥人,或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額。 三、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後管理,包含提供各種附加價值之服務或協助、企業查訪、出席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或股東會等。
  2. 2.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得不受前項實收出資額之限制。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團隊,得投入個人資金於所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以與該創業投資事業之其他投資人利益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創業投資事業被定義為滿足以下經營型態的公司或有限合夥,而且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的實收出資額要超過新台幣二億元: 1. 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經營團隊成員,並且他們要具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的專業知識,能夠對具有潛力的投資對象進行評估和投資決策。 2. 對於被投資的事業,投資方式包括以資金投資並獲得被投資事業的股權、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的股權、以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事業並成為有限合夥人,或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有限合夥人的出資額。 3. 對於被投資的事業,進行投資後的管理,包括提供各種附加價值的服務或協助、進行企業查訪、參加被投資事業的董事會或股東會等。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2項提到適用該法第23條之一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在實收出資額的限制上,可以不受限制。 此外,根據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的經營團隊成員可以將個人資金投入到其所管理的創業投資事業中,以符合該創業投資事業其他投資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1.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2. 產業創新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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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