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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總部認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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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國外關係企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營運總部取得該企業過半數之董事席位。 四、營運總部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五、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六、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 七、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2. 2.計算營運總部持有前項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一併計入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持有該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了關於國外關係企業的認定標準,其包括以下幾項規定: 1. 營運總部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2. 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3. 營運總部取得該企業過半數之董事席位。 4. 營運總部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5. 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6. 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 7. 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至於計算營運總部持有前項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一併計入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持有該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際稅務繳稅演練-營運總部管理計畫資本額級距查核表》以及《國際稅務繳稅演練-營運總部認可資本額比例查核表》,這些是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的表格,可以用來計算營運總部與國外關係企業之間的股份或出資額的比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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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國外關係企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