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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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相關文件。 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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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所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同時要經由會計師核簽。 根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公司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正式員工的學歷、勞健保清冊或統計表單。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 國內外關係企業的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的相關文件。 4. 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 此外,根據財政部92年7月30日台稅字第 0920456414 號函釋,申請營運總部時,若申請者是非居住在台灣的外國人或機構,則需另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外國公司的註冊文件、憑證等。 以上為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4 條的釋義,並提供一份相關的最新資料,以便詳細了解該法條的內容。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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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