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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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公司全球或區域之經營願景及決策。 (二)須依經營願景及決策,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年度營運計畫。 二、掌控智慧財產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 (二)須依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執行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三、掌控財務管理,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收支管理制度,並管理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投資策略及籌資活動。 四、掌控國際採購,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採購政策、採購程序、交易條件及其他相關活動。 五、掌控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須主導分配全球或區域接單事宜,且其直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球或區域接單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 六、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須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資訊。 七、掌控人力資源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定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 (二)須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高階主管人員或經理人員,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 八、掌控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一)須統籌規劃研究開發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或設計之策略及方向,並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相關服務,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技術報酬金或授權金。 (二)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平均每年不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占該公司營業額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點三。 (三)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設計人員數,平均不低於十人。 九、掌控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須訂定全球或區域生產製造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係以訂定合約、收取服務費用或授權金之方式,提供其關係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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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5條,公司掌控範圍應符合以下業務活動內容: 1. 掌控經營策略訂定:公司需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經營願景及決策,並根據這些願景和決策制定或核准國外關係企業和國外分支機構的年度營運計畫。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全球或區域市場進入策略,以及決定投資於哪些國家或地區等。 2. 掌控智慧財產管理:公司需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並根據這些策略執行國外關係企業和國外分支機構的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智慧財產的保護和授權策略,並確保國外關係企業和分支機構在使用公司的智慧財產時遵守相關政策和法規。 3. 掌控財務管理:公司需訂定或核准國外關係企業和國外分支機構的收支管理制度,並負責管理其投資策略和籌資活動。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財務管理政策,確保國外關係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收支管理符合公司的規定和目標。 4. 掌控國際採購:公司需訂定或核准國外關係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採購政策、程序、交易條件和其他相關活動。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採購政策,確保國外關係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採購活動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標準。 5. 掌控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公司需主導全球或區域的接單事宜,並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 例如,公司需要決定市場調查研究的重點和策略,並提供相關資訊給國外關係企業,以協助其制定行銷計劃。 6. 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公司需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和分支機構的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資訊。 例如,公司需要協助分支機構處理訂單、管理存貨和物流,並提供相關的財務和行政資訊支援。 7. 掌控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需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准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並派遣高階主管或經理進駐國外關係企業,以培養和管理人才。 8. 掌控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研發:公司需統籌規劃研究開發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或設計之策略及方向,並提供相關服務給國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技術報酬金或授權金。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研發策略,並提供研發相關服務給國外關係企業,以促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和改進。 9. 掌控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公司需訂定全球或區域生產製造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例如,公司需要制定生產策略,確保新產品或高價值產品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生產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標準。 10. 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公司可以以訂定合約、收取服務費用或授權金等方式,提供其關係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 例如,公司可以與關係企業簽訂授權合約,提供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的使用權。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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