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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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2.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 3.前項有效期間內,經發現公司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 4.申請公司所營事業非屬本部主管之產業,由本部函請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供初審意見,再由本部認定;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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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6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公司在向经济部申请核发營運總部認定函时,需要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公開發行公司不需要檢具第四条规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2. 營運總部認定函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在屆期失效。 3. 在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现公司營運總部的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条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规定之一,经济部有权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4. 申请公司所營事業不属于经济部主管的产业,经济部会函求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提供初审意见,然后经济部再进行认定;必要时,经济部可召开会议进行审查。 至于参考资料,根据现有文本,并没有提供与该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6条直接相关的参考资料或例子。因此,无法给出更具体的参考资料。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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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