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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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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14條,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如果其執行績效優良,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這意味著有些公民營事業在經營過程中表現出色,符合一定的經營條件,並且得到主管機關的肯定,因此有機會獲得優先繼續經營管理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在產業園區的經營管理期間表現優秀,如提供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園區發展等,並且得到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認可和肯定,那麼在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該公民營事業有可能被優先選擇委託繼續經營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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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