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14條,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如果其執行績效優良,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這意味著有些公民營事業在經營過程中表現出色,符合一定的經營條件,並且得到主管機關的肯定,因此有機會獲得優先繼續經營管理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在產業園區的經營管理期間表現優秀,如提供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園區發展等,並且得到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認可和肯定,那麼在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該公民營事業有可能被優先選擇委託繼續經營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