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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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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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所制定的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他們的執行績效。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提供輔導和協助。 資料來源: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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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