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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
  2.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3.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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