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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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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
  2. 2.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3. 3.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2條,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這意味著在該園區管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需要使用打卡鐘進行上下班打卡。 2. 各種差假(例如事假、病假等)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非經主管核准,否則一律視為曠職。這意味著如果需要請假,必須在請假當日之前完成相關手續,否則將被視為曠職。 3. 如果遲到或早退總計達到兩小時,將視為曠職半日,並扣除相應的薪水。如果在一年內曠職達到七天,將面臨解聘的風險。這意味著遲到、早退或曠職的次數達到一定數量時,將對雇員的職位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解聘。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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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