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2條,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這意味著在該園區管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需要使用打卡鐘進行上下班打卡。 2. 各種差假(例如事假、病假等)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非經主管核准,否則一律視為曠職。這意味著如果需要請假,必須在請假當日之前完成相關手續,否則將被視為曠職。 3. 如果遲到或早退總計達到兩小時,將視為曠職半日,並扣除相應的薪水。如果在一年內曠職達到七天,將面臨解聘的風險。這意味著遲到、早退或曠職的次數達到一定數量時,將對雇員的職位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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