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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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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3條是針對聘僱用人員在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的管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在臨時外出洽公前,應親自登記於外出登記簿上,並經主管的核准後方可外出。此外,若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當遇到需要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相關範例:例如,某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聘僱了一位行銷人員,因為業務需要,需要前往不同地方洽談業務。在外出前,該人員應親自登記在外出登記簿上,然後經主管的核准後方可外出。若在洽談期間需要變更行程,則應簽報主管核准後再進行變更。這樣的管理措施可以確保聘僱用人員在臨時外出洽公時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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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