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了管理機構在需要24小時工作並進行輪班時,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託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的公務聯繫和安全事宜。根據經濟部所屬物聯機構為管理機構所負責的範例,該機構設有24小時值勤保全人員,負責保護園區內的安全和處理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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