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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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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了管理機構在需要24小時工作並進行輪班時,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託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的公務聯繫和安全事宜。根據經濟部所屬物聯機構為管理機構所負責的範例,該機構設有24小時值勤保全人員,負責保護園區內的安全和處理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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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