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如果因業務需要,聘用或約僱的人員在辦公時間外需要加班,應給予相應的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的補償。此外,第35條提到加班費的標準應準用行政院訂定的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時,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的補償。這個法條確立了公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加班時應該獲得的保障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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