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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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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用人員之考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2. 2.平時考核得隨時辦理;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聘(僱)用人員的考核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兩種。 平時考核可以隨時辦理,不受時間限制。而年終考核則是在每一個年度結束時進行。 依據這個法規,聘(僱)用人員應該接受定期的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來評估其工作表現和表現。透過這兩種考核,可以確保聘(僱)用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績效符合組織的要求。 例如,如果一位聘(僱)用人員在平時考核中表現出色,但在年終考核中表現不佳,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該機構的考核制度和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和決策。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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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平時考核得隨時辦理;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