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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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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2. 2.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規定: 1. 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而言,在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機構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2. 當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機構應重新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聘用或約僱人員進行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期間,不再繼續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而在人員復職後,又應重新開始提撥相關的儲金。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聘用或約僱人員的權益,並確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這個解釋是基於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文字內容進行的,並參考了相關法令及政府文件,以確保解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停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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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聘用或約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