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規定: 1. 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而言,在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機構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2. 當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機構應重新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聘用或約僱人員進行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期間,不再繼續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而在人員復職後,又應重新開始提撥相關的儲金。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聘用或約僱人員的權益,並確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這個解釋是基於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文字內容進行的,並參考了相關法令及政府文件,以確保解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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