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7條,該條有兩款。 第一款規定,經濟部應按聘用或約僱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退職儲金。這表示經濟部應按照聘用或約僱人員的現支薪點的6%提撥經費作為退職儲金。 第二款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自到職日起,均按其現支薪點之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退職儲金。這表示聘用或約僱人員自到職日起,根據他們的現支薪點的5%提存率參加儲存,每月從薪給中扣繳提撥作為退職儲金。 依據這個法規,經濟部應提撥經費作為公提退職儲金,而聘用或約僱人員則需從薪給中扣繳提撥自提退職儲金。這樣的政策設計可以保障聘用或約僱人員在退職時有一定的儲備金可以支應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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