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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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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
  2. 2.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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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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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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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