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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
  2.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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