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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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於完成繳交回饋金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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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來看,關於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的相關資訊並未提及,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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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