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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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3條的內容,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該興辦工業人。這表示該主管機關需要向興辦工業人提供審查結果的書面通知。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興辦工業人繳交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這表示興辦工業人在核定後需要將回饋金繳交給相應的主管機關的基金。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如果興辦工業人在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後的一年內未完成繳交回饋金,該核定將失效。這表示如果興辦工業人未按時繳交回饋金,主管機關核定的擴展計畫將無效。 參考資料: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30102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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