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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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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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申請時,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並進行實地勘查。如果必要,主管機關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 參考資料: -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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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