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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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 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 2.前項書件除第三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 3.前二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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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釋義,興辦工業人在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展計畫申請審查時,應檢具以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同時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1. 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申請人是合法的工廠業者。 2. 擴展計畫書:需詳細說明擴展計畫的內容。 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說明申請人需要對非都市土地進行變更編定。 4. 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提供原工廠土地和申請變更土地的登記謄本、清冊和地籍圖謄本。 5. 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提供增加範圍、建築物、設施等變更情況的圖紙。 6. 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如果土地是私有土地,需要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如果土地是公有土地,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機關的勘察紀錄。 7. 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如果在土地和原有工廠土地之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需要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的同意使用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在申請時有書件欠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則應駁回申請。其中,除第三款的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他款項的書件應檢具八份。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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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