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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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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2. 2.前項第七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興辦工業人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產業之產值與產量、污染防治設施之特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0條,下面是每個項目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解釋:興辦工業人在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展計畫之前,必須確保工廠本身已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實需要增設污染防治設備。 參考資料:擴展計畫書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解釋:興辦工業人在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展計畫之前,必須確保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的要求。 參考資料:土地分區規劃圖或土地使用地類別文件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解釋:如果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的相鄰土地之間存在,必須設置適當的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來確保不會影響到相鄰土地的使用。 參考資料:設施安排計畫或隔離綠帶設置文件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解釋:如果擴展土地位於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就必須按照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或者獲得合法的水源證明。 參考資料:水利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列表或水源證明文件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解釋: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展計畫的工業人,必須確保所使用的土地不被其他法規禁止使用。 參考資料: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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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