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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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興辦工業人於完成前條第二項事項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 2.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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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了興辦工業人在完成前一條第二項事項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其中包括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以及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將興辦工業人使用的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的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根據這些規定,興辦工業人在完成該條規定的相關程序後,需要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一系列的文件核發和通知手續,以便正確完成土地變更編定等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興辦工業人在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時,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然後,地政主管機關會辦理相關的變更編定手續,將毗連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在這個過程中,當地的地政事務所需要在相關登記簿上加註有關這些管制事項的資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興辦工業人在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展計畫時,能夠合法地進行土地變更編定並獲得相關核發文件,同時也便於相關主管機關和地政事務所對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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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