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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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興辦工業人有關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的結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在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興辦工業人辦理下列事項: - 興辦工業人應繳交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根據本條例第65條第4項的規定。 - 興辦工業人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將綠地進行土地分割及按照核定的綠地規劃配置圖進行設施。這意味著興辦工業人必須向地政機關申請將綠地進行分割並按照核定的規劃進行相應的建設。 3. 如果興辦工業人在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的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未完成上述應辦理的事項,則該核定將失效。這表示如果申請人在一年的期限內未完成後續的程序,核定的擴展計畫和用地面積將失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土地分割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65 條條文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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